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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商标注册注销的原因分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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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商标注册注销的原因分别有哪些?

作者:桂林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10:27:36

商标注销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种方式,所谓的主观形式,就是商标拥有者自己主动提出放弃该商标的法律保护,从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注销商标的申请。那么桂林商标注册注销的原因分别有哪些?

一、商标拥有者由于企业转产、合并、破产等原因而资源申请放弃其商标。这种注销商标的方式由于是商标拥有者自愿提出的,因此要提交商标相关的申请文件,并且获取他们的同意才会在真正意义上予以注销。

二、商标的有效期限已过,宽展期也已过,但是商标拥有者仍然没有提出相关的续展申请,也没有及时地缴纳商标的费用,这时商标权无论是不是拥有者自愿放弃,商标注销也会自动生效。因此如果不是想放弃商标权,在一定的限期内应该及时地进行商标续展的工作。

三、商标拥有者的企业倒闭或者是公民已死亡,但是在法律的限期内仍然没有人要求继承和重新注册商标,商标在一定的期限内也会被注销。如果商标拥有者的企业倒闭要自愿申请商标注销,这就需要向商标局提交相关的注销申请书及《商标注册证》,让商标局办理相关的注销手续。  

商标被抢注是什么意思?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

商标被抢注,对方没使用能撤销吗?

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但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所以,商标抢注以后请尽快使用,不然过了三年以后,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打在商标上,主要是强调这是个商标的意思,正在注册的商标和正在使用的商标可以在商标的右上方或者右下方位置打上“TM”告知消费者,这是个品牌,同行业的不要仿冒;“R”是英文“register”的缩写,表示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该商标受到法律保护。品诚提示:在商标使用期间,若商标正在注册或者没有注册请打“TM”而不要打“R”否则将是商标违规使用,被查处后轻则警告,重则罚款,甚至因为商标使用不规范而废除其商标。

1、未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主要指的是实际使用的商标须合法,既不得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也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不规范使用行为。

2、注册商标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规范使用的条件,一是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二是使用的商标须合法;三是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属于不同的职业群体,具有不同的职业习惯,各自长期的职业习惯形成了差异化的职业思维。在专利申请实务中,职业思维的差异使在企业中从事技术研发的发明人和在代理机构中负责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对相同事物的认识、理解存在显著区别。这些区别容易产生沟通上的“冲突”和误解。但是,只要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充分“吃透”对方 的思维特点,冲突便可避免,误解便可消散,从而在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将企业的专利工作做得更扎实。

一、最优化思维与改善思维

最优化思维驱使发明人在现有条件下求索极限效果。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追求最优化的技术方案,“最优化” 的标准通常是从发明人的自我需求角度出发的,这可能导致发明人撰写的技术交底书不体现一些他认为不好的技术方案,即通过发明人的主观认识,人为地选择了“终点方案”(最优化方案),而放弃了“过程方案”(技术效果好于现有技术但又差于终点方案的那些方案)。

与最优化思维不同的是,在现有条件下,改善思维往往驱使专利代理人在发明人提供的单一技术方案基础之上,去构建一个方案体系,该体系中不仅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而且更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专利代理人看待技术方案的标准是“现有技术”,只要比现有技术效果更好,即相对于现有技术得到改善的方案,那么无论该方案是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过程方案”,还是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终点方案”,都是发明人提供的发明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站在这样的角度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将使专利申请的内容更饱满、 过渡更平滑、保护更充分。

发明人在最优化思维的指导下,可能提供的方案仅仅是技术方案 N,而专利代理人在改善思维的指导下,撰写的申请文件可能包含技术效果由技术方案1至技术方案N逐渐变好的N个方案形成的方案体系。基于此,作为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应当配合专利代理人“找回”那些丢弃的“过渡方案”。

二、具象思维与抽象思维

具象思维对事物的描述比较具体,是一种“所见即所得”的思维。发明人进行的发明创造,通常不会脱离具体的应用需求和应用场景,其所认识到的技术问题往往是针对某个具体产品存在的具体缺陷,其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往往也是针对该具体缺陷的具体解决方式,在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会“实事求是”地反映他 的发明创造成果。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发明人写的交底书实际上都是“实施例”。

专利代理人面临的最为重要的任务之 一便是撰写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如果在具象思维指导下撰写,将使专利保护的范围限定在发明人所提供的具体产品上,这对企业而言是一个“有苦难言”的损失。专利代理人在抽象思维指导之下,通常会从特定性的应用场景抽象出普遍性场景,从特定性的问题抽象出一般化问题,从特定性技术方案抽象出本质性方案,从而将这样的方案作为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

本质性方案体现发明创造的核心思想,在该本质性方案之外的任何方案, 不属于发明人 对社会的贡献, 不进入专利垄断范围,在本质性方案之内的其他人所做的基于该本质的各种变化、改进,当都在专利保护之内。专利代理人的抽象思维使企业可以获得实实在在的利 益。

三、“面”思维与“点”思维

“面”思维突出整体性。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会尽其所能地从多 个角度、多个侧面对发明创造进行优化和描述,并通过技术交底书将一个最终自己感觉称心如意的“整体性”产品提供给专利代理人。该“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常常包罗万象,面面俱到。

“点”思维突出局部性。专利代理人面对“整体性”产品,通常会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入手,对“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以某个“点”为切入口, 理出主线,分出主次,然后将非主线的、次要的发明点依附于主线上的主发明点, 分层次地布置到不同的从属权利要求之中 或者分案到其他专利申请中进行保护。“点”思维可以拆解专利点,对专利点独立申请形成专利池或保护墙。

四、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

发明人通常具有严谨、缜密的科学思维,其对技术方案所关联的点持有的态 度往往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 而专利代理人基于保护范围大小的考虑, 通常会对技术方案进行扩充,扩充的过程不仅有分析、推导的成分,而且更有在发明创造所属领域内的联想成分和发明创造所属领域之外的其它领域内的想象成分。对于这些专利代理人利用自己的艺术思维 “创造”出来的东西,需要向发明人求证,发明人能够确认的东西,理所当然地可以放到申请文件中,发明人较少有异议;而对于发明人不能确认的东西,发明人基于科学思维的意识,通常反对将其写入申请文件。但就专利代理人而言,如果对专利申请没有“伤害”,基于对后续可能存在 的分案、答复OA、要求优先权等行为的考虑,完全可以将其写到申请文件之中。

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的差异还可以表现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对待语言文字上。 发明人的出发点是作出一个所属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通常会以较严格和专业的术语对技术方案进行描述。但是,基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把握的变动性,以及肩负的对技术传播的历史责任,专利代理人倾向于用尽可能直白、形象的语言将复杂的专业技术方案描述出来,以便那些即使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范畴内的人也能看明白、看懂。

五、“成品”思维和“构思” 思维

发明人最直接的追求是研发出解决技术问题的实在体(一个产品或者一个完善 的方法流程),这使部分发明人会在产品 或方法研发出来后才想到申请专利。而专利代理人不关心某个技术方案是否已经转化为一个实际的产品,或编写出执行流程的程序代码,而只要给出在理论上、逻辑上可解决技术问题的“构思”即可。

六、“方案”思维和“问题” 思维

发明人的注意力通常集中在“技术方案”本身上,对于技术方案需要解决什么 样的技术问题则关心较少。而专利代理人需要撰写完整的申请文件,不仅需要将技术方案“是什么”介绍清楚,还应当对技术方案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取得“什么样”的技术效果介绍清楚,甚至在能力范围内更应当从技术上尽可能说明技术方案如何解决了技术问题,又如何取得了某个技术效果。“方案”思维要求发明人给 出“答案”,至于这个答案是否能较为准确地与原本想解决的问题“对应”(即不 能出现问题大、方案小,这将导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者问题小、方案大,这将损失保护范围),则容易被忽视。“问题” 思维要求专利代理人不仅要说“事实”(即是什么),甚至更重要的是说“道理”(即为什么)。当专利代理人希望发明人提供解决问题的“原因”时,发明人应当尽可能地配合。

上述内容简要探讨了发明人与专利代 理人思维上的部分差异,实务过程中发明 人与专利代理人的“碰撞”大部分可归结 于上述的思维差异。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思维存在差异是客观的,但是,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并不要求企业对发明人进 行训练使其完全形成专利代理人的思维, 更不必要求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完全形 成发明人的思维。正是思维的差异,使得 “专业工作由专业人士来做”的理念更显 突出,发明人应当做好自己的研发工作, 专利代理人应当做好自己的专利申请工 作。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沟通中要“错位” 思考,以便理解和体谅对方的有关做法,但不要“错位”行为,越俎代庖。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各自干好本职工作,便是双发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便是在为企业知 识产权工作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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