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商标注册前后你都知道些什么!
企业在开始商标设计和注册前,必须对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注册商标或者正在审查的商标进行全面检索,避免因重复、相似、相似或者类似发音而无法注册。企业在申请桂林商标注册前,必须注意商标标识的保密措施和相关创意,避免商标被他人注册。商标一经注册,企业要想重新获得商标,就必须面对一场持久的“战役”,这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时间投入和消耗。
在确保目标商标使用或者拟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不被他人注册后,企业应当首先申请这些类别的注册,以确保商标能够在商品或者服务的核心类别中使用。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将文字、图形、声音商标分开,从而有效地消除注册风险,提高审批率,并获得***的保护范围。由于合并商标的任何部分在审查过程中不符合要求,所有商标将被驳回。很多人往往误以为企业内部工作人员设计的商标,或者企业与设计师签订的合同,那么他们设计的商标的版权自然属于企业,这是一个很大的错误。
事实上,商标标识的著作权归属应当在明确有效的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因此,企业必须事先与商标设计者明确标识的著作权归属,否则,商标做大做强后容易产生经营隐患。商标使用证据档案是指商标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所形成的档案,包括商标宣传资料、广告资料和销售资料。从长远来看,及时建立商标使用证据档案对初创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企业注册成功并取得商标权后,仍不能掉以轻心。
加强事后监督,定期检查商标公告。一旦发现其他企业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与该企业注册商标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防止该企业的商标权受到侵犯。企业商标注册,寻找企业免税无忧权!
《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 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法人主要指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主要指没有法人资格,但具备一定的财产和组织机构的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中外合营企业,以及一些乡镇、街道和村办企业,等等。自然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个人。实际上,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对于我国的企业和个人申请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并没有任何的限制。对于外国的企业和个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一些规定,我们会在其他问题里说明。
但是,2007年2月,商标局出台了名为《关于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注意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对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进行了一些限制。自然人要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同时持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营业执照或者个人合伙营业执照等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核准从事生产经营的登记文件才能申请注册商标,同时要求申请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不得超出登记证照上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以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需要满足的两个条件:其一,必须要实际从事生产、销售;其二,申请核定使用的商品要限于自己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防范一些不从事实际生产和销售,专门以抢注商标并转让牟利为业的企业和个人的不法行为。《关于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 请注意事项》对上述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实际上就是对《商标法》第4条的进一步明确和延伸。但是,这两个条件在实践中执行的并不严格,商品提供者经常可以在自己并不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取得注册商标。
从权利所属这个层面上讲,二者并没有实质性差别,初创企业如果经费预算有限可以采用马德里商标申请方式,可控性较好,且更加直观。从权利所属这个层面上讲,二者并没有实质性差别,二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程序:
(1)马德里商标可以一份申请书申请多个国家多个类别的商标,而普通的涉外商标要一个国家一个国家逐一申请;
(2)马德里商标可以直接通过商标局提交申请,而普通的涉外商标一般要委托当地事务所或律所提交,部分国家需要公证手续;
(3)一般直接在各国注册的商标都会有商标证书,而通过马德里协定或议定程序申请国际商标时指定的各国则不会发放商标证书,需要时可到当地商标主管部门开具商标注册证明;
(4)直接在各国注册的商标不要求该商标在中国已经申请或注册,通过马德里协定或议定的需要在中国已申请;
(5)直接在各国注册的商标相互独立,通过马德里注册的商标如果五年内原属国的商标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则马德里国际注册也将被撤销;
(6)各国商标审查时间有长有短,马德里商标审查期为12个月或18个月,超过期限未驳回则视为核准注册;
(7)相对于直接在各国申请商标,指定的国家越多,马德里商标越便宜。
(8)马德里商标申请费用低,操作方便,提交至中国商标局即可,但出结果时间周期长(18个月左右),后期如果有驳回或其他问题还是要委托当地律师进行答辩;
(9)单一申请费用较高,大约是马德里商标申请的两到三倍,但取得结果的时间很短,快的一个月,慢的一年左右,与此同时如果被驳回,负责案件的当地律师会针对案子给出最专业的建议,同时当地律师也会适时提醒各个流程节点期限。初创企业如果经费预算有限可以采用马德里商标申请方式,可控性较好,且更加直观。
(1)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提交的复审请求书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请求复审的客体、复审请求的期限、复审请求人的资格、复审的费用、复审的理由、复审请求书的格式和内容以及必要时的专利代理委托书等。
如果复审请求不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的,或者提出复审请求的时间超出了法定的三个月期限,或者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则该复审请求将不予受理。
(2)前置审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起送交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叫作前置审查。按照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3.1节的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通常应当在自收到案卷后一个月内完成,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时提交修改文本的,前置审查时应当首先审查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符合规定的,以修改文本为基础进行前置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坚持驳回决定,并详细说明修改不符合规定的意见。
(3)合议审查
在合议审查过程中,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书、申请案卷和原审查部门的前置审查意见进行全面的研究。
合议审查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但是,合议组在合议审查中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或者存在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则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并且经审查认定后,应当依据该理由及其证据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
此外,合议组在合议审查中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4)复审决定
合议组经过上述工作,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表决作出复审决定。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5节规定复审决定分为三种:
(1)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
(2)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3)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原驳回决定;
属于前两种情况时,将原专利申请发回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程序。原审查部门应当执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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