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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阳企业商标注册要警惕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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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阳企业商标注册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桂林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27 08:26:40

最近,一些企业高管一直在说,我们公司很小,我们代表别人加工,我们是服务行业,我们不需要商标。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面对多种选择时,为突出自身、吸引消费者注意力而使用的标志。商标使用的目的是区分自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他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商标成为企业文化精髓的标志,如浓缩企业形象、标志企业管理水平、产品或服务质量、商业信誉等。因此,任何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个人或组织都将使用自己的商标。为保护无形资产,已认定商标并开始使用的个人或公司需要注册商标。任何企业都可以使用商标,但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非法使用有权要求赔偿,执法部门也将进行定额处罚。使用的商标未经他人恶意注册的,限制在先用户使用。根据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如果不能证明是先用的,将强制放弃使用。主动注册比被动响应要好。申请桂林商标注册就是申请国家法律的保护,这也是商标注册的理由。一般来说,当公司发展顺利、前途光明的时候,人们会考虑商标注册,这并不是错误的,但往往有些公司不得不考虑更换商标或放弃注册,因为有人已经注册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很长时间,这无疑是公司的重大损失。

因此,如果经济实力允许,企业应尽快确定和注册商标。一般来说,公司注册的时机是在确定了自己的商标或打算宣传自己的形象之前。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使用商标的权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者制造、销售他人的注册商标,都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因此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赔偿金额可以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也可以是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成功注册商标需要经历复杂的流程,由于桂林商标注册需涉及专业的知识产权知识,因此对于没有专业商标注册知识的企业而言,一般都会选择一家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这样也省去自己到主管部门排队办理的麻烦,对于办理商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一定的预见性,能提前做好备用方案,从而提高成功注册商标的效率。

一、从法律层面而言,商标近似一般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比对的两个商标均不具有太高的知名度,对此通常按照音、形、义等自然因素进行整体的对比,这种近似更接近事实上的近似;

(二)比对的两个商标具有旗鼓相当的较高知名度,且通常都具有深厚的使用背景,构成近似的对比就不限于自然因素,而考虑其实实际使用背景等深度的因素,

(三)对比商标的知名度相差悬殊,此时通常采取比较主要部分来决定其近似性,而不采取整体对比。

二、在进行商标近似对比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何为相关公众?《解释》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产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所以对比方法的要求是要裁判者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尽可能模拟消费者,是有一定经验和认知的消费者,其在选购商品时已经对商品及其相关知识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对待购选商品上的商标有所认识,但对商标并没有及其精确的印象,只是对之前选购商品的商标有模糊的认识,而带着这种模糊的认识去市场上选购商品就有可能被标志相近似的商标所误导,从而产生误认、误购,据此可判断存在混淆之虞,进而构成近似商标。

(二)整体对比原则整体对比,顾名思义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对比。消费者在看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时,一般是把商标作为整体看待的,而不是将整个商标分解成单个构成要素进行观察的。因此,当两商标在各自具体的构成要素上存在区别,但只要将他们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产生的整体的视觉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即整体视觉不同,就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

(三)要部对比原则要部对比,是将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取出来进行对比。要部对比是对整体对比的补充。一般地说,消费者对商标的感受和留下最深的记忆,是商标的主要部分,及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当来年各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就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应该判断为商标近似。代办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代理和专利申请多年,提醒您在进行商标注册时,注重商标近似的问题,以免白费功夫。

(四)隔离对比原则隔离对比,是指将主持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放置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不会把要对比的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这是一种基本的商标对比方法,无论在进行整体对比还是要部对比时,都应当采用隔离对比的方式。一般的说,消费者寻找自己所要的商品,总是凭着以往头脑中对某种产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所留下的商标印象,在市场中寻找所感知的某种品牌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中,带有不同商标的商品一般也不是同时摆放的在同一个柜台中。在消费者的思维中,多数情况下不是两种要比对的商标同时存在,而是存在以前见过在头脑中的商标,与当前的商标比较。

(五)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在购物时,显著性和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会给消费者留下更深刻的印象,可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其有着不可避免的影响,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强,被仿冒的可能性就较大,当两个商标都使用了近似的标识,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就较大,进而更易造成市场的混淆。商标知名程度越高,商标近似的门槛应相应降低,较普通知名度商标而言,更容易认定为商标近似。在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更容易认为被对比商标的权利人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权人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被对比商标被认定为与引证商标相似的可能性越大。

企业地址变更后商标需要变更吗?企业地址变更,所有相关的商标,均需申请商标变更。企业地址变更,相关商标没有申请变更,超出一定期限,商标可能会被撤销。企业信息变更,相关商标需要变更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九条桂林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误区一、自主发明并不需要申请专利

有些人天真的认为,自主发明的成果就拥有知识产权。我们申请专利是为了得到法律的保护。有效的防止他人侵犯自己的权利,专利是一种垄断权。如果我们没有申请专利的话,你的自主发明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如果被他人盗用之后法律是很难判断的。所以我们的自主研发成果一定要申请专利,在我国商标专利都采用的在先申请原则,所以我们需要有很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早申请专利,防止他人恶意侵犯。

误区二、专利申请等大规模生产之后再进行

少数人认为,专利可以在进行大规模生产之后再进行申请。那么这一想法肯定是错的。我们在研发了某项成果之后,就应该向专利局进行申请。产品还没有面向市场,等产品大规模生产之后,此时你的产品没有欢乐,处于不受法律的保护状态,如果有人一旦侵权,你就没有翻身的余地。侵权人将会以专利申请之日技术已经被公开为由进行抗辩。你打赢官司的机率就非常小,而且还会卷入一场官司中让你精力金钱都浪费掉。所以专利申请非常重要。

误区三、一项技术成果只能申请一类专利

专利申请人会偏见的认为,一项技术成果那么就只能申请一类专利呀。不过这个想法也是错误的。专利分为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对于我们的技术发明,我们可以同时申请这几项专利。技术方案也可以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批得快,可尽快获得相应保护,通常需1年左右时间;发明专利则通常需2~5年审查批准时间。

误区四、保护技术成果唯一办法就是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是保护技术成果的有效方式。但是专利申请不是唯一方法。申请人还可以通过技术秘密由技术持有人自己加以保护。专利申请是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手段,当别人侵权时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制裁侵权人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但是劣势就是必须将技术方案必须进行公开。而技术成果通过采用技术秘密加以保护,就不会公开技术方案,让别人无法了解到该项技术。

误区五、拥有专利证书就获得了有效的专利权

为什么拥有专利证书并不代表就拥有有效的专利权呢。原因是因为在我国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专利都不进行实质审查,这就意味着你的专利可能跟他人的专利存在相同情况,但是你依旧可以获得该项专利。但是如果一旦有人提出无效宣告,你的专利就会被无效掉,那么你就没有拥有该项专利的专利权。所以说,拥有专利证书也不一定拥有有效的专利权。

误区六、专利产品改进不需要在申请专利

如果你之前的产品申请过专利,对于新改进的产品,不再申请专利,那么你改进过后的产品就相当于没有申请专利。所以我们在对某项发明产品做出改进之后,需要进行重新申请专利。

误区七、专利申请前不做查新检索

很多专利发明人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并没有进行检索就申请专利了。这种不检索带来的弊端就是你不知道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技术方案是否公开过。但是对于专利申请人对于信息检索以及收集信息的能力低,导致技术方案重复度高。这种对于专利申请人也是极为不利的。所以我们在申请专利之前,一定要进行检索工作,一旦发现有人申请过该专利或者在相关文献中公开过,那么我们就可以放弃申请。对此,专利申请人可以咨询,让其帮助进行检索。

误区八、对专利缺乏有效的管理

专利申请之后缺乏管理这也是国内的一种现象。但是专利对于推动企业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很多企业拥有很多专利,但是无专人管理,导致专利文件之间存在冲突关系,有的已无市场价值还在交纳年费。有的专利权已经遭受侵犯但企业管理者对专利特征不了解,不能及时提起诉讼,还有的则是专利文书撰写的申请质量差,不能起到应该有的保护作用。

误区九、先发表论文或成果鉴定再申请专利

有些发明人取得研究成果后急于发表文章或成果鉴定,而没有想到先申请专利保护。因为发表文章或成果鉴定不可避免地要公开技术内容,使专利申请失去新颖性而得不到保护。笔者在专利代理过程中就曾遇到过某单位的一件极具市场前景的专利申请因过早发表学术文章而不得不放弃。

误区十、技术方案交代不清楚

很多单位的发明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非常简单,有的甚至只有几句话,技术方案完全没有交待清楚,这给专利代理人制作正式专利申请文件带来很大困难。要求发明人提供更多的技术方案时,他们会以技术保密为由回避,表明这些发明人没有把握好保密与公开的度。他们只是一味要求保密,害怕多透露一点技术信息,而恰恰忽视了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大量的案例表明,如果一件专利申请被审查员以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为由而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则这件专利申请有98%的可能被驳回。这一点希望引起发明人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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