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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企业商标转让的具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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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企业商标转让的具体作用

作者:桂林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10 08:22:29

“实业有限公司”,一般指以兴办实体经济为主营业务的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是一样的。目前注册实业公司的流程和注册普通的有限公司一样,首项经营范围一般为投资兴办实业,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注册公司运营的好处:

1、具备合法经营主体,做生意做投资公司设立后手续办完后就可以经营了,日常经营活动中接受工商税务和多部门的资质审查都没有问题。

2、与客户合作的需要。注册实业公司开展业务经营,是和客户必备的,是经营正规化、合法化的第一步。资质齐全的公司作为个人去做业务的话,公司显然更加正规,可以理解为公司设立一定程度上对企业信誉度和创业者诚信度有相当的提升作用。

3、便于建立公司品牌,注册公司不仅具备了申请国内商标的资格,公司对品牌塑造是相互的。公司是品牌坚实的主体,信誉良好、实力强大的公司,往往可以打造优秀品牌,这个是每个企业喜于乐见的,也是每个客户对品牌认知信心的保证。

4、便于融资和信贷,个人融资和银行贷款是比较困难的,有了公司就不一样了,可以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企业抵押贷款等方式筹措资金等,在资金这一块可以有个很好的补充。好的经营项目甚至可以吸引到风投,大企业收购等,从而让事业更快的发展。

5、开具发票的需要,商业往来中,开具发票是不可避免的一环,以往你可能因为做点小生意,都不需要发票,也不需要开发票给客户,那么你就只能在这有限的圈子里流动,显然不符合你发展的需要。大公司大企业都是需要发票的,这是一家正规企业应该朝往的方向。开公司可以申请和开具自己的发票,另外符合一定条件的,还可以抵扣税收。

7、对产品和服务进行网络推广,全球网络化的商业环境要求创业者必须有自己网络概念,推行符合企业发展的网络营销方案。如今势头火热的天猫商城,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各大电商入驻要求,便有需要有企业资质这一条,这些平台都直接拒绝个人入驻。还有工信部对建网也越来越严格的要求,建个企业网站必须得有企业资质。总而言之,对于想要谋求更大发展的创业者来讲,不管是被动还是主动,开公司将成为最终选择。

8、承担有限的法律责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偿还责任。比如注册个10万的公司,股东就以10万为限,偿还债务,再不行也可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最终将使股东经营风险降到最低。而不像个体户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严重的将使自己和家庭的经济遭受重创,倾家荡产也不意外。

9、公司是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行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通过公司名义行使各种经济活动,对企业形象,对产品(服务)营销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作为独立的法人,可以投资其它类型的公司、享有作为法人股东的权益。

这个是个体工商户和一般企业无法企及的。除此之外,注册实业公司开展业务经营,不但能以公司的身份去做业务,国家鼓励实体经济,也有很多优惠政策,税收政策不说,还有租房补贴和专项扶持等政策,比如前海还可以申请人才公寓等,大学生创业和招收港澳人才都有补贴。

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

1.无论是否注册,驰名商标均受到保护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我国实行桂林商标注册制度,没有取得核准注册的商标,在与其他注册商标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一般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即使其未在我国注册,仍然可以得到商标法的保护,他人不能在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商标。

2.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一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禁用范围,仅限于与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但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只要某一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即使其使用在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驰名商标也可以排除其注册和使用。

3.驰名商标所有人在撤销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时,有特别的期限保护《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权利人因他人注册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而撤销该商标时,都要受到五年时限的限制,但是,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如果商标注册人是出于恶意的话,可以不受该5年期限的限制。

我国对海外注册商标鼓励补贴后,海外商标注册就成了热门。很多企业都开始优先抢占国外市场,其中商标和欧美商标较为受欢迎。那么注册欧盟商标到底好不好?

1.注册欧盟商标对申请人一般无限制,也就是说申请人不会仅仅是欧盟成员的国民,遵守其他条约的他国国民都可以申请;

2.注册欧盟商标费用较低,只需申请注册一次,就可在拥有28个成员国的欧盟使用该注册商标,相对于在单一国家提出的商标注册,费用会大幅度的降低;

3.注册欧盟商标在欧盟成员国中保持整体的效力: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份申请就可以在欧盟28个成员国内得到注册商标的保护,不需要再分别制定到所希望保护的国家,非常方便。我们可以将欧盟商标成为共同体商标,共同体的好处在于如果你的注册商标在成员国中的一个国家只用,不会面临该商标在其他商标被撤销的危险。共同体商标转让和变更或续展将在所有成员国范围内发生效力,简单的来说提交欧盟商标申请可以拥有28个成员国商标的使用权。

4.注册欧盟商标是有双重保护原则的,共同体注册商标不会取代国家注册商标,国家注册商标和国际商标可以一起存在:

(1)如果一个申请人向共同体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那么申请人可以在3个月内将共同体商标转换为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商标申请,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2)欧盟注册商标在共同体内部公告期内,共同体国家的在线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如国家在先的商标所有权人在知晓的情况下允许在后的共同体商标连续使用5年,就丧失了提出无效或反对使用的权利。两个商标共存,在同一地域内会有两个不同的商标所有权人;

5.注册欧盟商标对申请语言是没有限制,可使用多成员国的语言。

6.注册欧盟商标对国内基础注册没有作出任何要求。

桂林商标注册体制是我国商标法一贯坚持的体制,但该体制具有商标“抢注”与“囤积”的弊端,有学者认为,我国商标法应该改变当前规定的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模式,明确规定注册不是取得商标的依据,而应借鉴采用使用体制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引进“实际使用”或“意向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权的依据。笔者认为,不能轻易否定商标注册制度。

首先,只要是采取商标注册体制的国家,注册本身就是取得商标权的方式。其次,“实际使用”或“意向使用”属于美国、加拿大等采用使用体制国家的商标法的规定,除非将我国商标法完全从采纳注册体制变更为使用体制,否则,这种借鉴本身非但不科学,甚至会导致我国商标法在商标取得体制上的混乱。所以,应针对上述弊端进行改造的前提下坚守商标注册体制。

可坚持以初步审定公告为公示基础的可归责性原则和拟制权利不可转让原则对相应的制度体系予以改造,即废弃先申请原则,增设未使用的注册商标禁止转让和公示前的使用人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制度,从而根除商标“抢注”和“囤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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