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32605906

资源公司商标申请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联系我们

  • 桂林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资源公司商标申请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资源公司商标申请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作者:桂林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2 08:15:47

向商标局的行政投诉一般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侵权嫌疑人名称、地址,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资料),等等。向商标局的行政投诉一般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侵权嫌疑人名称、地址,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资料),等等。

同时,投诉人也可以通过电话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商标权人向工商局相关部门进行投诉,请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当递交书面投诉申请,同时附送其有效的证明材料,具体包含内容:

一是投诉书(包括投诉对象、投诉事项及要求、权利人或投诉人联系方式)。

二是商标权利人权利状况(桂林商标注册证明)。

三是商标实际使用图片(包括权利人自己商标实际使用图片,被投诉人商品商标实际使用图片)。

四是涉外商标的,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公证、认证材料。

五是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含有授权的代理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许可生产的产品提供辨认意见。

现在大多数企业都会注册商标,商标不但便于消费者识别我们的产品,而且也让产品更好推广。就拿桂林商标注册案例来说,其中不少企业都会考虑注册英文商标,而今天就来说说企业注册英文商标有哪些好处。

第一,在商标注册时开始有更多的企业考虑注册英文商标,而这样的好处之一就是更加国际化,对于很多打算做外贸生意的企业来说注册英文商标对于今后的业务推广有很大的好处,毕竟英语是国际通用语言,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只要是一直发展的话,总是需要英文商标的。

第二,在商标注册时经常遇到想要注册的商标已经被注册或者有非常相似的导致无法注册,而注册英文商标的好处在这里就体现出来,可以更好的避免因为重复或者相似导致注册失败,而且英文商标的流行也让商标变得多样化,这样企业就可以更好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商标。

第三,说到注册英文商标的好处其实对于很多行业来说,比如设计类行业和服装类行业等也是有利于树立产品形象和定位的,很多优秀的商标都有英文成分,因此单纯的从设计的角度来说选择注册英文商标也是非常有利的,而且之后一些了的宣传推广营销都可以使用英文商标,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设计有创意的英文商标。

刚才提到的就是注册英文商标的好处,因为具有很多好处所以在商标注册的时候注册英文商标开始流行,而且以此类推还可以注册其他外语类的商标,但是要注意考虑到商标注册后的使用情况如何,不要注册不伦不类的商标,让消费者觉得商标和产品完全无关那样只会适得其反。

工商总局出台的新政,就是为了遏止恶意抢注及商标炒作的现象进一步扩大。从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为了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出台了《自然人办理桂林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根据这个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再以自然人的名义申请商标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负责人的身份证;(二)营业执照。

二、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合伙人的身份证;(二)营业执照;(三)合伙协议。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签约人身份证;(二)承包合同。

四、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经营者的身份证;(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五、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六、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七、办理转让商标注册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利益,维护“诚信”的商业道德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探讨未注册商标产生的原因。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撤销权”和“使用权”制度之所以在目前屡禁不止,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除了未注册商标使用者的经济投机行为外,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以往商标立法和相关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不合理规定。

我国新《商标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未注册商标使用者撤销权制度的效率与公平相结合,不再坚持“先申请原则”的限制,保护了商标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非驰名注册商标使用人五年以上未提出撤销使用申请的,而非驰名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因侵犯商标权五年后被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我国新《商标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借鉴专利法中的先用权制度。本法的精神在于妥善平衡专利申请人使用人的利益,保护其他发明创造人和设计人的利益。

商标法领域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事实上,英国、日本等国家都有“优先使用权”制度来保护未注册商标。例如,英国《知识产权法》规定,商标的使用人必须在桂林商标注册后5年内撤回商标。在此期间以后,商标成为不争的商标。但是,在先用户可以继续使用其商标,只要带有其商标的商品保持不变。我国商标法还应建立前置使用权制度,与上述撤销权制度相配套。

因为,虽然撤销权制度可以申请撤销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但其权益并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由于注册人的商标在撤销期满后有权以侵权为由对未注册人使用,建议我国《商标法》规定,五年期满后,商标使用人不请求撤销注册商标的,可以继续使用,但限于原使用范围,只能扩展到原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权制度只能保护未注册商标的现有地位,不能将其扩展到类似商标和类似商品和服务,也不能延伸到其他使用领域。这样,既鼓励了商标注册,又保护了用户的使用权。


 

版权所有:桂林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