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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区注册商标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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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区注册商标的常见问题

作者:桂林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4 08:21:13

桂林商标注册查询方式有哪些?

1.国家商标局网站办理商标查询服务。

2.胃委托专业商标注册查询代理公司查询。

需要商标注册申请人注意的是:商标查询的时候将查询不到近期3-6个月的商标申请情况,因此,就会存在查询盲期。所谓的商标查询盲期是指商标局录入商标申请的时间,由于申请量较大,商标注册申请从提交到录入商标局系统的时间3为-6个月不等,这段时间内是无法查询是否近似商标的,如果在这六个月中有人提前申请了申请人想要注册的商标,那后申请的人就不能注册了。

作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商标查询往往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当打算申请注册的商标对申请人非常重要,申请人希望提高注册的成功率,或者商标本身的独创性较差,如为代表常见事物的图形、文字或者纯文字商标字数较少,存在在先注册及申请的可能性较大时,商标查询可以使申请人对其商标能否比较顺利地注册做到心中有数。如果查询结果显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不存在已注册或已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那么所查询的商标最终注册的可能性大。

最后提醒大家一点,注册商标并非看上去那么简单,更不是一蹴而就的,如果想要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查询小编建议大家还是找专业的代理公司更好。

在有关商标的事情中,注销和撤销是我们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不过大家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哪些没有清楚的了解,这就为商标的注销或者是撤销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是什么?两者的区别是什么呢?

什么是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1、商标撤销商标撤销是指商标在不具备注册条件的情况下却成功地进行了注册,商标局经查申请条件不符的话,可以依职权撤销该商标;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撤销分为使用不当撤销、注册不当撤销以及争议撤销三种。2、商标注销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依照商标权利人申请或商标期满未续展,而将注册商标整体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商标注销包括申请注销和商标局主动注销两种情形。

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的区别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主要有以下两个区别:第一,商标被撤销后,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桂林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商标注销则没有类似规定。第二,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撤销是被动行为(如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或其他人申请撤销该商标),而商标注销则是主动行为(如主动申请注销商标)。

注册商标的注销主要是因为注册商标十年有效期届满。商标权利人在续展、宽展期内没有办理续展,导致商标局默认权利人不再主张对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注销了该商标。还有一种情况是权利人不想再使用该注册商标,主动申请注销商标。

知识产权字面上被理解为所谓的知识专有权。它是知识劳动成果所有权的总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高,对著作权或各种著作权具有保护和尊重的意识。知识产权涉及面广,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另一类是著作权。

1、工业产权主要是指在工业、商业、农林等领域具有现实经济意义的无形产权。它主要包括两类:专利权和商标权。

2、二是著作权,一般指著作权和文学财产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精神权利的总称。常见的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知识产权,无论是专利权、著作权还是其他财产权,通常在版权登记后归个人或组织所有。知识产权虽然具有独占性,但考虑到长期私有知识产权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在法律上对知识产权作了一些规定或限制。

首先,知识产权的归属并不存在于作品或产品一经出现,而是通过申请、审查、批准等环节,除相关法律对某些专利或著作权项目有特定的规定或限制外。

第二,对权利期限有明确规定。有的违反有关规定或错过期限,所有权可能不再属于原所有权。

第三,权利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并有相应的执行制度。知识产权登记后是永久拥有的吗?根据上述内容可见,知识产权登记成功后只是拥有一段时间内的权利,到期后需要办理续展等,若是到期后没有续展就意味着可能将失去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12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8章58条,从商标使用、侵权判断、例外情形、中止适用、权利冲突等方面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进行进一步规制,以供商标执法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商标执法相关部门执法过程中,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首先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的使用”;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以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尤其应以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涉嫌侵权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进行比对,不以权利人实际使用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判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对相关商品(服务)具有一般性的知识、经验的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服务)时所施加的普通注意程度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的方法,并综合考虑商标的读音、字形、含义、排列方式等构成要素进行认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关部门通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据介绍,该文件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1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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