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企业注册商标成功率是百分之百吗?
防御商标是同一商标所有人在非同种商品上注册同一个著名商标,以防止他人使用著名商标,造成不良影响的商标。防御桂林商标注册以后不一定使用,因此一般不易被批准注册。不过一旦注册成功,就不受必须使用才能保持商标的限制。也有人认为与名牌商标类似的商标,即联合商标,也属于防御商标。例如,“果珍”是一种在中国享有盛名的饮料。一时间,市场上出现了“果贞”、“果汁”等各种饮料。许多人在买“果贞”的时候将其误认为是“果珍”,有的则是以为两者有某种联系。如“果珍”的所有者将这一系列同音的名称均予以注册,就可以防止其他厂商搭顺风车。参见“联合商标”。
保护措施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防御商标作用
防止他人搭便车的有效手段就是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所谓防御性商标注册就是注册或使用类似商标。保护正在使用的商标或者备用。防御性商标注册的另一种方法就是同一商标运用于多种领域,防止他人在不同领域使用你的商标。因为同一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有一定得限制,产品跨行业、种类时,就必须分别注册。如果你的产品和商标出了名,做了大,就应该及时采取防御策略,补充一些相似商标,补充注册已出名产品商标的应用范围,防止被其它企业搭便车或抢注你的商标。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近年来,随着国家在战略层面上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加深,以及竞争意识和市场推广等各种综合因素的影响,大家的商标保护意识普遍增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以下简称“撤三”)也开始逐年递增,慢慢进入大众视野!撤销,每年都在递增,未来将会更多,谁也无法保证你的商标不被他人提出撤销,那么商标权利人如何应对?
(1)商标成功注册之后,应该合理地运营商标。有效地将商标利用起来,如果超过三年不使用,他人就有权利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进行商标撤三申请。
(2)不管你对商标是否有规划,只要在三年内使用了该商标,别人就没有机会进行商标撤三。同时应该将使用商标的证据保留起来,以提防他人申请撤销。那么商标的使用即是将商标用在商品包装、交易文书、商标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上。
(3)保留证据。如果你的商标被他们提出商标撤三申请,那么你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你在三年之内使用过。不管是桂林商标注册人还是商标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都可以视为对该商标的使用。商标使用证据很多,比如说商品、包装、发票、交易凭证等多种证据相互佐证,形成有效证据链。
撤三申请是需要费用的,一件撤三算上代理费少则1000~2000元,多则好几千元,一般人不会和钱过不去,所以实践中基本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撤三,大多数是申请人为了扫除商标权利障碍提出撤三。
商标不仅是商品的标志,也是企业品牌形象的象征,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今,许多初创企业和个人逐渐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桂林商标注册过程中,一些个人和企业对商标注册存在模糊认识和误解,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错误1。在注册前使用我国商标法实行“先注册”原则,明确规定原材料、功能、用途等部分文字、数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然而,许多企业在成立之初就习惯了省时省钱。他们随意使用文字和数字来形成或模仿他人的商标。结果,他们要么被起诉侵权,要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陷入被动,甚至付出惨重代价。
错误2。商标随意转让如今,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和特许经营都很流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成功的商标授权使双方双赢,而失败的授权只会损害双方。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使用商标的,必须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协议,并说明有效实施范围,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错误3。随意更改注册内容商标法禁止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组合,及时改变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这些行为会使其商标注册和保护功能退化和丧失,不利于品牌的建设和传播,完全失去注册背后的意义,甚至导致其成为商标侵权人。
错误4。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公司由多个股东共同设立和经营的,使用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存在较大隐患。企业实际经营中的商誉和价值都附属于商标,并随着时间的积累而不断增加。如果法定代表人“单飞”,公司被禁止使用原商标,并要求支付高额的许可费,对股东来说并不是很大的损失。
如果您使用这样的商标,您可以将其转让给企业名称或许可给公司使用,以避免将来的麻烦。在实践中,类似的案例不计其数,可见商标对企业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商标的管理也不容忽视。针对目前商标使用管理不到位的现状,应做好以下三点工作,使商标在市场推广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增强市场竞争力,赢得消费者的认可、信任和青睐。一是强化商标战略意识,成立专门职能部门,全面负责企业商标注册、设计、管理和策划,严厉打击侵权假冒伪劣行为,确保企业商标安全,扫清可持续发展障碍。二是加大商标战略宣传力度,积极打造驰名、驰名、驰名商标。
根据企业品牌形象,突出产品特色,选择新的广告语言,让公众了解和记住你的品牌。三是提高产品质量,使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高,达到口碑效果。总之,无论是商标注册前的误解,还是商标注册后的管理,都是每个企业在商标注册中必须经历和考虑的问题。
商标争议作为一项纠纷解决的程序机制,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包括:
第一,商标争议制度对制止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商标的注册瑕疵,有力维护桂林商标注册制度的公平与公正。在中国,当事人想要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经过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查,但商标局对申请商标与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冲突问题以及是否属于不正当抢注,无法在商标局的审查流程中进行判定。商标争议程序则可以弥补以上审查制度的不足,对于在先的权利人而言,商标注册以后,为了保护其在先权利不受损害,可以利用商标争议制度反对系争商标的注册,从而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二,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上分析,商标争议制度虽属于一项程序性制度,但此种行政程序中大量渗透了诉讼规则,例如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这些规则集中体现在了《商标评审规则》里。第三,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能关系上分析,由于商标争议事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且案件数量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所以在行政程序中设置商标争议制度,可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人才优势与专业优势,否则大量的商标争议案件径直由司法机关处理的话,在现行体制下将使司法机关不堪重负。
总之,商标争议程序对于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制止商标确权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及相关公众的利益,维护商标确权领域内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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