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商标申请有哪些好处?
商标组合使用与组合商标有什么区别?“组合”商标和“组合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组合”商标是指注册的几个商标组合使用,而“组合商标”则是一个商标同时含有文字图片等多种元素。那么很多人就要问了,商标组合使用与组合商标有什么区别呢?
1、组合商标只需要注册一个商标,因此只用花费一个商标的成本,而单独商标组合使用,是注册多个独立商标,因此需要花费多个商标的的注册成本;由于组合商标整体比较复杂,需要的审查时间也会更长,因此组合商标的注册周期要大于单个商标的注册周期。
2、单独商标的注册成功率会比组合商标的成功率要高,因为组合商标在审查中只要有一部分出现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整个商标都会被驳回;但是如果拆成单独桂林商标注册的话,就算有其中一个被驳回,其余的还是可以组合使用。
3、根据商标使用的有关规定,商标一旦核准注册后,不能随意改变商标外形。“组合商标”的各元素属于一个整体,按一个商标计算,图案和文字的位置是不能变动的,如果变动了会有处罚的风险。而商标组合使用意味着商标的每个部分都可以随意使用,同时单独商标还可以随意组合使用。
4、如果有人使用了“组合商标”的部分作为商标,法院不一定认定其为侵权;如果有人使用了“组合”商标的部分,法院很有可能认定为侵权。
5、如果是组合商标的话,企业想要改变商标中的图形,就必须得要重新申请一个商标,但是如果是单独商标组合使用,只需要注销原来的图形商标,重新申请一个图形商标即可。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商标是属于一种标识,商标一般是由文字、图案、数字等组合而成的,那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一般由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约定,并且要许可合同中载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桂林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驳回复审是在桂林商标注册的过程中没有通过商标局的审查,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依据不服,进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的行为。
1、办理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所需资料?
(1)商标评审申请书(首页)、商标评审理由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商标局决定书、通知书及其附件
(2)申请材料中的商标局决定书、通知书送达证据,包括商标局决定书、通知书送达信封(原件)或者送达公告等。
(3)商标评审申请材料含有证据材料的,需另附证据目录。
2、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有多大?驳回复审成功率的因素有许多,比如如何提出商标异议的申请:
(1)驳回复审事务所的选择,经验是否丰富,考虑层次是否全面;(2)证据材料的收集是否全面、关联性是否强;
(3)被引证商标的属性的判定;
(4)商标法引用
(5)审查员的主观因素
3、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程序具体是哪些?
(1)商标申请人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如果对错误驳回或驳回的理由不服,可进行商标驳回复审。
(2)申请商标在申请前已投入使用的,首先要准备好驳回商标的使用和宣传资料,撰写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此文件对专业要求高,最好委托代理公司来完成商标的驳回复审。
(3)撰写好的驳回复审理由书,准备相关的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公司,还需提交委托书。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十五天内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4)提交申请后,如果文件规范,商标局就会发《商标驳回复审受理通知书》;如果文件不规范,就会要求补正,补正合格,发出《商标驳回复审受理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整个流程大约需要9-12个月左右的时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对“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非正常申请桂林商标注册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将产生怎样的积极影响?如何构建遏制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新华社记者请专家为您解读。
“乱象”亟待治理“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已成为业界共识。商标注册申请量连续多年世界第一,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超1800万件,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商标大国,但在申请量、注册量高速增长的同时,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以转让注册商标牟利为目的的“囤积注册”等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市场秩序。
“非正常申请注册的商标给正常经营、真正有商标使用需求的企业带来了严重困扰。”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宏光介绍,一方面,非正常注册的商标成为企业正常申请商标时的“拦路虎”,另一方面,企业为防止被“傍名牌”不得不花费大量成本进行保护性注册。而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更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直接侵害。
“依法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进行处理,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让商标注册回归本源。”邓宏光说,非正常申请的减少也有利于提升对正常商标申请的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严格执法综合监管征求意见稿提出,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除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依法采取惩戒措施。通过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骗取资助、扶持、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从事非正常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也将依法惩戒。据介绍,征求意见稿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着力解决实践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等问题,同时强化综合监管,将商标审查、管理流程内规制手段与信用记录、数据统计和代理管理等流程外措施相结合。“通过严格执法,会制止各种乱象。
与此同时,严格执法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有助于形成全方位综合监管格局,有望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管育鹰说。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呼吁社会公众充分利用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注册商标无效等制度,关注注册商标使用意图,以期达到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予以规制的目的。构建长效机制据介绍,我国将积极开展立法研究,拟通过完善商标法律法规,优化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和保护等制度,形成遏制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
邓宏光表示,构建长效机制,需要在法律层面上予以明确。他建议,在商标法修改过程中,对“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理办法、赔偿标准等进行明确,为遏制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管育鹰建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应积攒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布,形成打击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社会氛围,强化市场主体对有实际使用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申请商标注册的良好导向。
“更重要的是,要从观念上正确认识商标的作用和价值,鼓励、引导全社会正确使用商标制度,那样非正常申请就没有存在的社会基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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