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区公司商标申请需了解的要点
桂林商标注册法是调整在供认、维护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使用过程中发作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则规范的总称。
《商标注册法》第1条规则:“为了加强商标办理,维护商标专用权,推进出产、经营者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许诺,以确保消费者和出产、经营者的利益,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展开,特拟定本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注册法》。1983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商标注册法实施细则》。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商标注册法》进行了初次修改;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商标注册法》进行了第2次修改,修改后的《商标注册法》拓展了可作为商标的象征规划。根据《商标注册法》的规则,国务院及其部分还拟定了一些商标办理详细规则,比方《商标鉴定规则》、《商标印制办理办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办理办法》、《驰名商标断定和维护规则》等。
在商业竞争中,每个企业都有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义务。注册商标成功后,作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也可以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那么,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是什么使用权:桂林商标注册人有权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并在有关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专有权: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任何人不得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使用权:商标注册人依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禁止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制止他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权。
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无偿或有偿转让给他人。
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其法定继承人可以按照财产继承的顺序继承。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然而,成为商标所有人的前提是能够成功注册商标。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其商标法或区域商标条约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家或地区有效,对该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具约束力。虽然也有国际性的商标组织和一些区域性的商标组织,但这些组织如果没有商标的地域性,就不可能存在。因此,在提前注册商标时,还应注意商标的地域性的存在,并将国际商标注册在一起,这是一种更安全的方式。
有的人桂林商标注册成功了之后并没有使用,对于想要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商标撤三申请来获得你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对于企业的重要是无需多言的,现在好多的企业都开始注册商标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这就导致商标注册的重复率越来越高,通过率也随之降低。有的人商标注册成功了之后并没有使用,对于想要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商标撤三申请来获得你已经注册的商标。那么到底什么是商标撤三申请,具体的申请流程又有哪些呢?
商标撤三申请是指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工商标局递交撤销申请。商标撤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书面说明一下这枚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二、商标局受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三、注册人按期提交使用证据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如果审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在指定3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会下发一份“商标注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四、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或者维持决定,注册人以及撤销申请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提出商标撤三申请后,申请人是不需要证明对方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商标,需要商标所有人证明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进行了实际的使用。如果发现三年不使用的商标,自己想要用此商标,那么就可以准备材料提出商标撤三,如果该商标确实是闲置商标,那商标局可是有权收回的。最后在这里在提醒各位大家,商标注册成功了请合理利用起来,不然被提出商标撤三申请后,可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了。企业要想快速发展,应该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撤三制度概述,商标被撤三简单介绍: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撤三制度。设置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桂林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商标、打击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作用,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可见,在撤三过程中,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答辩的文件,用挂号信方式寄发至商标注册地址,有部分挂号信由于地址不明或查无此人被邮局退回。经分析,产生退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企业异地经营情况大量存在,二是注册人改变地址后未及时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地址变更申请。
为提高送达率,2015年,商标局扩大了答辩通知的抄送范围,将答辩通知同时抄送给商标注册人办理其他商标业务时委托的代理人。这一措施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自2016年起商标注册人提交使用证据占比明显提高,案件审理中不予撤销决定占比也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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