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区公司商标申请的相关规范
在进行商标转让时,不少人都会一些细小错误导致商标转让失败,在这里需要提及一下在商标转让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未使用商标转让规定书件的;
(2)未填商标类别或是错填的;
(3)未使用中文简体填写转让人、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等;
(4)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未在委托书上盖章或签字的,或未填写代理组织名称的;
(5)未填写注册号或申请号,或填写的注册号有误的;
(6)转让人、受让人未在书式上签字或盖章的;
(7)商标转让成功之后,商标局不再核发新的桂林商标注册证书,将会下发一份《商标转让证明》,该《商标转让证明》须配合原《商标注册证书》一并使用。如果该商标在当次办理转让之前同时办理过转让的,须同时提交之前商标局核发的《商标转让证明》;
(8)转让注册商标时,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通俗来说就是,如果注册商标转让方同时持有其他跟待转让的商标构成近似或者相同的,必须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否则会导致该注册商标转让不予核准。
(9)转让注册商标时,需注意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如果有效期即将到期或已经在宽展内(超出商标有效期半年内),必须尽快同时提交商标续展申请,否则该商标转让会随着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而失效,商标局将不会核准该注册商标的转让申请。
(10)如果该商标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有代理机构的,会发送给代理机构;无代理机构的,会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挂号信方式发给受让人),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一般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通知后15天)。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该商标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以上就是关于商标转让的一些注意事项,希望今天分享的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商标权转让包括类型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桂林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
(一)合同转让
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二)继受转让
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
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
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三)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商标权转让要注意的问题
1、商标权是有期限的。在订立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之前,应先审查作为合同标的的商标专用权是否还在其有效期内,有效期还有多长,是否办理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等。这是为了防止某些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将已不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即没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欺骗对方。
2、商标权转让必须按着法律规定的方法、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转让。
3、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4、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1)对于受让人用药品注册商标的,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
(2)对于受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注册商标的,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3)对于受让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5、许可他人使用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者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不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商标局责令提供而仍拒不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时,视为被许可人主体不合格,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6、在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时,应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即是否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可以成为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的主体。
对于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相对人不得与之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如果签订手续已办理完毕,则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或视为根本未成立的合同。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
(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桂林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影响商标转让、授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企业、个人进行对商标转让、授权时,商标局是需要核对商标注册的信息和营业执照的地址、名字是否一致,若被发现商标信息的企业名字、地址不一致,商标局会驳回申请,需要先做变更申请,才能再进行商标转让、授权等手续。
二、有可能商标会被别人撤销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从字面上看,注册商标如果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任何个人或者单位都是享有申请撤销的该注册商标的权利。若商标局收到任何人提出该商标三年未使用的申请撤销,商标局会向商标注册人寄往通知书,通知书收件地址是根据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地址,若企业已迁移,无法收到通知书,在举证期限,商标注册人无法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商标局会发文100%撤销该商标。
三、入驻商场或电商会受影响
一般进驻商场或网络商城时需要对商标信息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进行核对,信息不一致,是不能进驻商场或网络商城。一家服装公司要进驻某广场,服装公司早期地址有做更改,并没有做商标地址变更,核对时发现信息不一致,导致一系列计划、推广无法进行,大半年业绩下滑,因为商标地址变更时间为5-7个月左右。
四、办理质押等业务时影响审批
商标名称、地址未及时更改过来,在办理招投标、银行、商标质押等业务时,也影响审批。
五、影响商标后续办理续展
商标的使用期限为10年,10年后仍需使用就需要办理商标续展。办理续展时也必须对商标信息进行核对,发现商标名称、地址没有进行变更,商标期限越近,办理的手续就越麻烦、时间又长,搞不好商标到时办理不了续展,商标过期,如果想重新注册,有可能已经有人提前申请了,辛辛苦苦经营起来的品牌只能“让”给别人了。
商标(TradeMark),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是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注册,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企业无形资产。理解该定义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商标有别于品牌商标与品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人们往往将两者混为一谈,认为品牌即为商标,其实两者含义是不同的。1.商标是品牌的一部分。品牌和商标是企业名称和标志,用于识别不同生产商和运营商的不同种类和不同质量的产品。商标不仅仅是一个符号或标记,还包括,更常见的是包括一个名称或称谓。在从一个品牌形成一个商标的过程中注册,这两个部分通常是在一起的注册,并受到法律的共同保护。品牌和商标的区别在于,商标可以受法律保护,而没有注册商标的品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商标是在获得商标专用权后受法律保护的品牌注册。2.商标属于法律范畴,品牌是市场概念商标是法律概念,其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商标专用权的确立、续展、转让、争议仲裁等法律程序,保护商标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品牌是市场概念,其作用主要表现在有益于顾客选购商品,促进产品销售,树立企业形象,增加企业效益,有助于政府调控市场等方面。它强调企业(生产经营者)与顾客之间关系的建立、维系和发展。
(二)商标强调的是通过“注册”而取得的所有权,它受法律的保护商标所有权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审核通过后获得的,是国家依法授予的一定权利。同一国家、同一商标,只能有一个桂林商标注册人在指定的商品上注册并归其所有,不能有多个注册人;商标获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依法取得商标所有权,其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准使用,否则构成侵权,商标所有人对侵权者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商标注册公司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在了解相关知识点的时候要注意区分与商标有关的几个概念:
1.注册商标。商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被批准后,就成为注册商标。商标的注册企业便拥有所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著作权,其商标受到法律保护。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不同企业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不能相同,一般来说,同行业经营范围内商标必须是独家拥有的。
2.商标所有权。商标所有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商标所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转让权、商标使用许可权、商标继承权和法律诉讼权等。
3.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有权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未经所有人同意,他人无权使用该商标。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基本内容和核心内容,其他权利都是由它派生的。
(三)商标是企业用文字、图案和声音表示产品的权利。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不同于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它不能让人们用感官直接感受到它的存在。它是一种特殊的资产和无形的资产。一方面,商标的无形性增加了人们直观理解的难度;另一方面,所有权的取得和转让不同于有形资产。因此,商标的所有权需要由商标使用者申请注册和注册当局根据法律程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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