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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过期被他人抢注又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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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过期被他人抢注又该怎么办?

作者:桂林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11 08:30:02

商标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锦上添花的作用,因此大部分企业越来越注重桂林商标注册,虽然我国《商标法》正在不断健全,新商标法已经加大了对恶意抢注商标的打击力度,但如果企业的商标注册意识不强的话,容易被他人钻空子,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还是维护申请在先的人。对于申请在后或没有申请商标注册,商标被抢注,该怎么办?商标过期被他人抢注又该怎么办?

一、使用多年商标被抢注代办商标注册十余年,也接触到一些企业因申请商标不及时,在向我们咨询并查询商标时,发现已经有人在一年前就注册过了,但是客户认为自己已经使用5年了,所以心有不甘。对于这种情况,仅仅因为客户使用在先,在提出“商标异议”或者“商标宣告无效”时,通常是不成立的。

商标注册是采用自愿的原则,如果当事人自己放弃这种权利,那没有特殊情况是不予维护的。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商标异议或宣告无效的成立?商标法里其中有相应的说明,通俗地理解为:在先申请人与商标使用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劳动关系、合同关系的情况,或者在先申请人经常抢注商标定义为恶意抢注,或者商标使用人的商标已经有很高的知名度,或者商标使用人有版权或外观专利(注意这个权利一定是商标申请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上述理由中至少要有一项是明确成立的,才可以成立。

二、商标过期被抢注任何物品都有保质期,商标注册的保质期是10年,10年期限一到,商标专用权拥有者想要继续使用该商标,需到主管部门提交商标续展申请。如果在续展期没有进行办理商标续展,该商标将会被注销了,别人也可以注册,辛辛苦苦做的品牌就给别人做了嫁衣了,那么商标到期后被人抢注了怎么办呢?

1、初审公告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恶意抢注商标的情况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2、已注册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一件商标能做什么?识别一件商品,认识一家企业,收获一笔财富……在江苏省镇江市,人们会告诉你,一件小小的商标,可以成为撬动地方经济大板块的杠杆。从镇江恒顺集团到江苏中靖集团,从江苏飞达工具到海昌隐形眼镜……在城市发展转型中,镇江的自主品牌实现了向现代服务业、信息产业、农业等领域的全方位覆盖。据悉,镇江市目前共有注册商标17703件,其中驰名商标41件,省著名商标262件。

近年来,镇江市工商局紧紧抓住符合国家发展目标且地域特色明显、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港口物流、现代服务业以及农产品养殖加工等地方优势产业,加大商标战略实施推进力度,培育自主品牌和品牌集群,推进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如今,镇江市经济发展实现了由“数量经济”向“质量经济”再向“品牌经济”的转变。

2014年,全市品牌企业产值超415亿元。转思路谋全局构建商标培育机制传统丹徒茶业的特点,是生产力分散,小品牌众多,市场竞争力弱。2011年,镇江市丹徒区把种茶用地相对集中形成产业园,吸引规模型茶叶种植和加工户入园兴业。同时,工商部门鼓励该区将已有的20余个茶叶品牌整合,进行桂林商标注册,特别是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参与制定国家级茶叶生产加工标准,最终推出了统一的区域性品牌——长山剑毫。如今,整合优质资源打造的长山剑毫茶叶已经成为丹徒茶叶产业一张亮丽名片。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

近年来,镇江市工商局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建言献策,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以“做优质量,做大总量”为目标,落实一系列帮扶举措,先后制定实施《镇江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镇江市商标梯队发展五年规划》等文件,在项目规划、项目融资、科技开发、质量管理、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为商标战略实施和品牌企业发展提供重点扶持。重主体强服务引导企业品牌创建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素有“中国雪地靴之乡”美誉,全镇拥有200余家雪地靴生产厂,从业人员近5000余人,年产各类雪地靴2000多万双,其中羊绒雪地靴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90%以上。

然而,为数众多的作坊式小厂没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只能私下生产“高仿”产品,处境尴尬,经常被罚。如何让高桥镇的支柱产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镇政府携手镇江市工商局一方面对整个高桥制鞋产业链进行整合引导,形成统一的品牌战略;另一方面向省主管部门提出雪地靴江苏省联盟标准项目申请并最终获得批准。如今的高桥镇,已走上品牌发展之路,成功培育了维达斯等一批自主品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0余件。品牌建设,需要充分尊重和发挥企业的主体地位。

为提升商标战略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镇江市工商局以服务为本位,在引导企业品牌创建上动脑筋,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指导。工商部门切实加强对企业商标战略实施工作的行政指导,通过向企业发放商标注册建议书、商标管理提示书、商标培育指导书、商标违法使用告诫书以及商标战略跟踪服务卡、商标维权联系卡,将工商服务贯穿于企业创建、成长、发展的各个阶段,切实帮助企业提升品牌形象。强执行促创新提升品牌层次质量镇江市工商局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国际化”战略,引导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自主品牌,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提高自主商标商品出口比例。该局指导和协助企业通过商标的使用许可和品牌连锁经营等形式,不断扩大品牌经营规模,实现品牌效应的快速扩张。

按照江苏省委、省政府“大幅提升商标注册量,大力培育知名品牌群体,大步实施‘走出去’战略”要求,镇江市工商局以推进品牌“自主化、高端化、集聚化和国际化”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工商牵头、部门协作和企业自主作用,培育和发展一批竞争优势明显的自主品牌。据预计,至2015年年底,该市将建成较为完善的自主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打造一批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较大影响力的自主品牌,全市自主品牌企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从2010年年底的8%提高到15%以上,达到或超过江苏省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指标数。

强监督护发展净化品牌外部环境品牌的发展,离不开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近年来,该局重点加大了对驰(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力度。镇江香醋作为集体商标注册后,产业发展迅猛,但商标侵权和抢注问题也随之而来。镇江市工商局积极帮助醋业协会,通过各种方式开展维权行动。2010年6月,在镇江香醋遭遇韩国自然人抢注的关键时刻,该局积极协调各方,历经6个多月的奋战,终于打赢了镇江香醋韩国保卫战,大大增强了我国民族品牌“走出去”和海外维权的信心,也大大增强了地理标志权利人海外维权的意识。

如今,镇江香醋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民族品牌,产品畅销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突出维权重点,加大维权力度,镇江市工商局强化重点商标保护制度,在省工商局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基础上,又确定了镇江10家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根据企业需求,积极组织开展专项维权行动,先后帮助大亚地板、海昌眼镜、京友麻油等企业及丹阳眼镜协会实施异地维权,并取得明显效果。同时,该局注重执法力量的整合,积极加强与公安、质监、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构建起跨区域、跨部门的商标执法协作机制,变“单打独斗”为“集体作战”。

一、案例

上述商标应用产品巴龙710于2009年推出,2013年被全球TD-LTE(4glte技术主要由中国运营商推广)联盟GTI评选为最佳LTE芯片,极大地促进了TD-LTE产业在中国的成熟和商用。使用巴龙710芯片的终端产品在100多个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因此,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决定通过审查进一步争取注册。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参考桂林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看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参考商标注册人已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法律主体资格。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被引商标是新权利人继承的。因此,虽然引证商标仍然是有效商标,但商标专用权已经失去了权利基础,不应构成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因此,被告判决的事实依据发生了变化。法院根据新证据证明的事实,修正了判决结论。

之后,被告和法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华为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报价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证明报价商标注册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人资格,同时,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已依法有效转让,即使引文商标构成形式上的注册商标,由于其权利主体数年的缺失,不能形成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适宜成为他人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障碍。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再构成引证商标,根据判决后发生变化的事实,纠正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并无不当。

二、评论与分析

在我国商标注册实践中,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所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取得初步审查公告,驳回所申请的商标,在商标驳回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处理此类驳回复审案件的主要途径是,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会使消费者将其与被引用商标混淆。具体思路是:一是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指定用途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根据这一思路,本案申请的“巴龙”商标与被引用商标的文字部分“宝龙”只有一个字母的区别,构成了类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用途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与核准使用该参考商标的“热离子灯管”商品相同或者近似,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引文商标注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被新权利主体继承。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标志。商标权的确立取决于权利主体的实际存在。《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其他组织的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是商标的主体(人)、客体(物)、标记(记录)的三位一体。这三个要素是不可或缺的。它们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商标。”

因此,本案中的引用商标虽然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商标,但由于注册人主体资格的丧失,由于三个商标要素的主体要素的缺失,已不再是完整的商标权。根据被引商标注册人被撤销的事实,本案认定被引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

显然,本案的办案思路更加注重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更好地回应了市场发展对有限商标资源的需求,节约了商标复审的行政和司法资源。商标的生命在于其使用,其使用所带来的商誉价值更值得关注和保护。在本案中,原告使用了大量的申请商标,需要尽快注册商标,而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商标也没有继承人,因此几乎不可能使用,也不再具有保护价值。在本案中,法院没有要求申请人启动撤销或者撤销被引用商标的程序,导致被引用商标权利的丧失,遂通过了该商标的申请。

与本案类似,也有一些案件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入手。如果商标注册人撤销商标,就失去了区分商标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不再构成障碍。在“ET和figure”商标案中,法院认为“相关公众通过商标来区分商品的来源。商标和商品与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有相应的关系。如果商标注册人不复存在,商标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将丧失。因商标权利人缺席而丧失应有功能的商标,不得再作为在先商标妨碍商标注册申请。”

三、进一步思考

虽然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但引证商标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法体系中,对注册商标权利的丧失设定了撤销、无效和撤销制度。在被引用商标仍然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直接适用该商标的通行证,商标灭失制度不协调,如商标注销和撤销。

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适用。因此,有必要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入手,来应对上述问题。这项规定的核心是避免混淆。在处理原商标注册人公司注销后的商标注册问题时,还应考虑混淆的可能性。由于商标主体资格的消失和后继主体的缺位,使用的概率将非常低。后申请商标投入使用,不会与前申请商标同时上市,混淆的可能性低。这可以解决《商标法》第三十条中“混淆可能性”的问题,不与商标撤销、撤销等商标灭失制度直接冲突。在“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探路者广告公司法人资格消失后8年内,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继承该引标商标的专用权,故法院推定该引标商标连续多年未实际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不会与被引用商标的实际市场权利相冲突,也不会在受到普遍关注的情况下,让相关市场的普通消费者对这两个商标产生任何混淆或误解。”无独有偶,在“安娜”商标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参考商标一目前仍为注册商标,但由于其权利主体已被排除,已成为未使用的商标并主张权利。客观上不可能与申请商标在市场上共存。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因引用商标一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引用商标不再构成商标申请权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不一定没有继承人”,相关自然人或者法人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可以完全继承商标。此外,还可以进行许可证备案或质押登记。也就是说,被引商标的注册人被撤销的,不能完全排除“混淆”的可能性,例如商标可能没有继承人,或者存在许可、质押等情形,案件证据不易查清。但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混淆的可能性”不在于“存在”或“没有”的绝对意义,而在于高低程度。通过公司注销期限等因素,仍能推断出混淆程度,从而判断案件。例如,在上述“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引用商标的注册人“自企业主体资格消失之日起8年内未继承被引用商标的专用权”,进而推定被引用商标未被实际上是连续多年使用的。在“巴龙”案中,法院审理时,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被撤销9年多。在此期间,被引商标的权利状况没有发生变化,表明该商标被接受或使用的可能性很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消失,更好的选择是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意图出发,从“混淆可能性”的角度进行处理。如果注册人的主体资格长期丧失,并且没有其他信息表明该商标已经被连续取得或者使用,可以认为该引用商标投入使用的可能性很低,而市场上引用商标与申请商标并存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较低,从而批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在知识产权时代,商标已经成为了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是因为桂林商标注册的难度,为此不少人都会选择转让来获得相应商标。不过在进行商标转让的过程中,我们知道因为某些因素的存在,可能在提交商标转让申请之后不再需要相应商标,那么商标转让申请可以撤回吗?

在我们进行商标转让的过程中,我们知道商标转让需要将申请提交到商标局,之后等待商标局的受理、审查,但如果不想继续转让相应商标的时候,那么我们需要转让双方在核准商标转让申请之前,由转让申请方通过书面申请来撤回相应的商标转让申请。

而我们在准备撤回文件的时候,我们需要清楚的表述商标转让撤回的理由,并且需要双方共同签字,并且在商标评审程序终止之后申请人将不得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提出评审申请。而且我们需要知道,商标转让从手里到核准需要大概六个月左右的时间,而在我们撤回商标转让申请的时候,我们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应的材料,通过商标局对转让申请不予核准之后,也就表示商标转让程序失效,我们也就成功撤回了相应商标转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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