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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被驳回可分为哪两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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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被驳回可分为哪两种理由?

作者:桂林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11 08:30:33

自2019年以来,国内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为很多人创造了发展环境,随着近几年的创业风潮越来越猛,各行各业的中小型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既然注册了公司,那么按照国家的规定,公司肯定要进行记账报税的,这点想必大家早已心知肚明。今天小编就围绕记账报税这一话题,说说代理记账公司的优势和劣势分别是什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请个专业的财会人员对于初创公司的老板来说,可能也是一笔不小的消耗,而相对于请一位专业的财会人员来说,小编认为还不如找一家代理记账报税公司,为什么这么说?接下来小编来各位老板来分析一下:

一、代理记账公司的优势1、节省成本,服务专业请一位专职会计的月薪在4000元以上,现在您只要支付少许金额(几百元)即可享有一个财务专业团队的全面服务。无需考虑会计人员的住房、医疗、社会保险以及迁户、招调等问题。2、避免财务风险、享受合理避税代理记账公司在保护客户经营秘密的前提下,提供最优质的税务筹划方案,可以帮助客户在财务上做到省时、省钱、更省心。还可以充分利用国家政策,获得法律保护,为企业合理规避财务风险。3、经营管理长远筹划定期进行相关的财务数据分析,为企业提供经营建议,以帮助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企业长远发展打基础。4、会计人员可靠稳定一般企业都非常重视企业财务的稳定性。如果企业财务人员不稳定,工作衔接就成问题,不仅影响工作,还要花费时间精力选聘人员。财务公司用团队的力量保障代理记帐服务连续不断。5、可以正确协调好与税务部门的关系,做好税收筹划、税收申报等方面的工作。6、纳税申报及时、准确。7、使企业享受高水平、专业化的会计全程服务,提高财务工作效率。

二、代理记帐存在的问题(劣势):1、有些记帐公司没有与委托单位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缺少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异议时,往往无法分清责任。2、个别记帐公司没有财政局批准的代理记帐许可证,会计无上岗证等,发生问题可以回避责任,损害委托单位的利益。3、有的代理记帐单位没有采用财务软件来替代手工记帐。4、会计资料交接麻烦、不够规范。单位在接受委托单位的会计原始凭证及资料时,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发现遗失或毁损时无法查找。5、单位通常是定期或定时上门服务,日常业务可通过电话沟通,会计不是随时在单位办理和咨询业务。

以上问题,我司会在业务洽商、签订协议和具体操作时告知并规范。至于如何选择代理记账公司,企业应该先需要对代理记账公司进行进一步了解,最好能实地考察,或者让代理公司上门拜访,当面沟通更好。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直接联系至善财务!

关于注册商标驳回复审的相关内容,我司桂林商标注册网顾问下面为申请人进行详细介绍。有些绝对驳回理由是可以申请复审的,但有些相对驳回理由倒是绝对不能申请复审的,这就需要第一时间将《商标驳回通知书》传真给职业商标代理人把把关。申请注册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注册代理公司

3、申请复审的书件: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

(2)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4)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

(5)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7)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8)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4、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注册商标被驳回了怎么办,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下解决办法。在收到商标驳回的时候,首先要看商标局的具体通知,是以绝对理由驳回还是相对理由驳回,以此进行驳回复审。绝对理由驳回主要是因商标违反了《商标法》中关于禁止某些标志作为桂林商标注册的规定,主要是《商标法》中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这些规定,也称作驳回商标申请注册的“绝对理由”,违反禁止性规定的,理应驳回。如果说对该驳回理由不服,想要进行驳回复审的话就要进行直接论证和间接论证。直接论证:申请人能够将申请商标的情形归因至《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的审查原则的例外情形;间接论证:申请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前,长期将其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申请商标与所使用的商品之间已经建立起了很强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认为该标志指代的就是其使用人的商品,该标志事实上已经发挥出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相对理由驳回主要是与在先商标权发生冲突。所谓的与在先商标发生冲突,就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这个因素也称驳回的“相对理由”其中,同一种商品(服务)指名称相同或者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服务);例如,国内很多厂家生产的“儿童早教机”,“电脑发声图书阅读器”等,就属于不同名称但指同一事物。类似商品(服务)指在功能用途、原料、销售等方面具有大致相似特征的商品(服务),例如,长袖T恤和短袖T恤;相同用途、相同功能的商品(服务)可能类似,例如,医用营养品和保健品相同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听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产生误导的商标。例如,凤凰牌自行车商标中凤凰图案的尾巴上的羽毛是十二根,如果只是把羽毛改成十一根或十三根,其他不变,那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是难以区分的,是与注册商标“基本相同”的。近似商标指文字、数字、图形、颜色或声音等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发音、视觉、意义或排列顺序以及整体上虽有一定区别,但是容易产生混淆的商标。例如,发音相似的丰泽园和丰泽源,文字字型相似的ABC和ABG,文字含义相似的玫瑰花和玫瑰,监狱在实际审查中对商标的相同和相似判定的复杂性,就不一一列举详情可咨询我们。相对理由的驳回复审也包括直接论证和间接论证。直接论证:论证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商标不存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间接论证: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长期共存在中国或外国市场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客观上已长期共存,能够起到区分各自商品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并未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2)申请商标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3)存在有利的在先审查例在商标局或任何外国商标行政机关的审查实践中,存在与本案情况相似的在先审查例,在这些审查例中,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彼此共存的两注册商标之间的差别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之间的差别性质相同。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桂林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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